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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2年07月11日 13:07  点击:[]

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档案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周内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所在系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教务处学籍部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报到,并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缓交等办法,经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计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采取五级记分制记录考核成绩。体育课成绩以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及体育课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提供有关医院证明,填写《保健体育课申请表》,经系主任、教务处审核同意,体育系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修读,课程考试不及格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申请重修,经过补考或重修,一学年累计仍未获规定修读学分数的50%以上(含50%),应予留级。学生留级前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留级期间可以申请免修。如果学有余力,可以申请学习部分后续课程。学生选修、重修、免修与补考、缓考、旷考等规定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习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精力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和公共选修课,其成绩一并记入学籍档案,但其成绩只能作为任选课成绩,不能替代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的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江西科技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训、实习、军训、公益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按《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按《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如因特殊需要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校内转系转专业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具体要求和手续按《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我校按照学年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办理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办理休学,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书面报告及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系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某学年未获规定修读学分数的70%以上(含70%)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网上公告视同送达。该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申诉期内,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本科六年、专科五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各系应当对具有学籍的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对符合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所在系必须填报“毕业生资格审核表”,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汇总,教务处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后一年内还可以申请重修或补考,待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再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或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修、不答辩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毕业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结业学生填写《结业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辅修了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其成绩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若不慎遗失,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学生学籍表的管理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符合《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在课余时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部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遵守公约,文明上网。有关规定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关于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及《江西科技学院关于“遵守公约,文明上网”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及《江西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外住学生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必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办发文。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张贴公布,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六十条  成立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其中涉及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和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其他处分、处理决定退回原审批单位重新研究。

第六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或同一内容第二次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两周内离校,有关系和部门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撤消留校察看的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从 2005年9月1日起试行。本规定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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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音乐舞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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