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教研室的工作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关系到学校教风建设。为了进一步规范教研室的管理,提高教研室活动的质量,加强教学和科研团队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研究室(简称教研室)是按学科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组织,是在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课程教学、教研科研、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部门都应重视和支持教研室的工作,尊重和采纳教研室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服务。
第二章 教研室工作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教研室应讨论制定教研室活动计划,明确教研室在一学期中需开展的活动主题、内容、次数、时间等,教研室活动一般每周进行一次。制定好的教研室计划交教学单位负责人审定。教研室活动内容不应只是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公开课、示范课应作为教研活动的必然内容。教研室活动可以采用研讨会、听课评课、学术讲座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组织教学、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是教研室的经常性中心工作。主要包括:
1.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学习各级教学管理制度。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
2.组织教师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讲义、参考资料;组织编写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书;做好教材的选用工作;组织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3.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研究课程的重点、难点,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研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
4.组织教师抓好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要求。对任课教师备课、授课、平时成绩记载和作业的布置批阅提出具体的要求。组织教师进行课程教学总结,提出改进教学的具体措施。
5.组织教师按教学要求制订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地点,明确实习内容;组织教师开展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方式的改革,推进实验内容和实践教学方式的改革和创新。
6.组织教师开展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做好考试的命题、阅卷和试卷分析工作;审批期末考试试卷及评分标准;逐步建立相应的试题库、试卷库,逐步推行教考分离,提高课程考核质量。
7.在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的统筹下,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六条 教研和科研是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教研室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包括:
1.把教学研究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围绕学科特点、学科前沿情况和教学实际,确定科研方向,制定教研室科研计划。
2.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学年每教研室至少申报一个教研或科研项目;每教研室至少要有一个在研课题;认真落实教研室承担的研究项目,并按研究计划执行。
3.定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可采取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等方式。教研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的活动。
4.结合教学中的疑、难点和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学术讨论和学术报告,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教研室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制订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根据教学需要积极引进专、兼职教师。
2.关心教师的成长,帮助教师确定专业方向,制定教师培养计划,注重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
3.对教师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建立教师校内、外进修后的报告制度,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4.对新聘专、兼职教师组织试讲,向单位负责人提出能否聘用的评价意见。
5.实行新聘教师导师制,为新聘教师安排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加强新聘教师的培养。
6.加强师资队伍的梯队建设,重点抓好中青年教师的提高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或各单位布置的任务,教研室应及时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完成。
第九条 教研室工作应规范化、制度化,教研室活动应做好活动记录,活动记录包括会议记录、听课记录等。教研室应建立教研室各项工作(教学、科研、师资、实验室建设)业务档案。
第三章 教研室成员
第十条 教师应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教书育人工作条例》履行各自的职责。教师在教研室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教师要坚持不懈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关心教研室的建设。
第十二条 教师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师有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及遵守教研室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四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应当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教书育人。
第十五条 有关教研室建设的主要问题应在教研室会议上进行讨论协商。
第四章 教研室建制
第十六条 教研室成员一般以一门或数门在学科性质上相近且有联系的课程教师组成,教研室原则上由8人以上组成。对因人数少而有几个学科合并成的教研室,可在室内再设教学小组,专业性较强的教学活动,可在教学组进行。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设正、副主任各一名。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单位负责人在征集教研室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并报分管校长批准。教研室正、副主任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教研室要保持相对稳定,教研室合并、分立、新建、撤消,由各教学单位提出,报教务处初审,报分管校长审批。调整后的教研室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2.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能掌握本室所承担主要课程的教学要求,并在本学科领域中的某个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4.思想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
5.了解国家、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并认真宣传贯彻。
6.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教研室主任为教研室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的职责和权利主要包括:
1.参加教学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根据学校和教学单位的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教研室发展规划。
2.团结全室成员,齐心协力做好教研室工作。
3.向教学单位负责人推荐任课教师,负责教师工作量的分配和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
4.负责全室教师任课资格的评审和晋升推荐工作。
5.负责向本单位及有关部门推荐教师的重要科研成果和教书育人典型事迹。
6.每学期、每年度进行教研室工作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单位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向全体成员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教学单位领导不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月给予教研室主任一定的岗位津贴。
第六章 教研室工作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教研室工作进行考核,检查、落实教研室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教研室工作检查(随期中教学检查一起并行)。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研室主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督导处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