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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2年07月11日 13:01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档案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所在系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教务处学籍部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缓交等办法,经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我校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计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五级记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为便于评优考核,可采用总平均学分值统计法。学生某门课程所得学分乘以考试成绩即为该门课程学分积,用总学分积除以总学分数即为该学生的总平均学分值。实行五级记分制的科目在进行成绩核算排队时,不及格按56分计,及格按66分计,中等按76分计,良好按86分计,优秀按96分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国家四、六级考试,其大学英语课(本科学生)、英语阅读与写作、听力课(专科学生)的成绩可以加权计算,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即:
本科学生:
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课程成绩×1.3
专科学生:
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课程成绩×1.5
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课程成绩×1.3
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课程成绩×1.2(外语系学生除外)
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其计算机基础课、计算机语言(笔试、机试)课程的成绩可以加权计算,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即:
本科学生、计算机专业的专科学生:
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课程成绩×1.3
专科学生:
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课程成绩×1.5
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课程成绩×1.3
 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成绩×1.2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课后作业、随堂测验、课堂表现等等。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10%,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20%,实践性强的特殊专业平时成绩比例可占到50%,或者进行单独考试、单独记分。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采取五级记分制记录考核成绩。体育课成绩以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视力状况及体育课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提供有关医院证明,填写《保健体育课申请表》,经系主任、教务处审核同意,体育系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计算机、外语、数学等公共基础课程施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评分。其他课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施行教考分离。暂时没有条件施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拟定试卷,经系主任审定批准后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该课程应重修。如果作业补做合格也可以申请参加补考。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该课程必须重修。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张榜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节  选修、重修、补考与免修、缓考、旷考
第二十条  我院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教学计划为指导性教学计划。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各系所开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类。
    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两大类。是各专业必须修读的基础课程。
限定选修课,是各系根据社会需求和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所开设的反映人才知识结构要求的若干专门课程,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修。
任意选修课,是为扩展学生的视野,陶冶学生情操,体现不同学科交*和渗透所开设的供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学生可在开出的全部任选课程中任意选修。达到开班要求的课程,即开班上课。
学生修读课程首先应保证必修课,而后为限定选修课,再后为任意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而要修读后续课程,须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和各系规定限选的必选课程允许重修。任选课可以重修或放弃。旷考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申请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的重修和考试。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已获学分课程(不含不及格课程),也可缴费重修或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其成绩可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也可申请补考,经批准后,参加每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则取得该门补考课程的学分。补考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学分积 = 补考实际分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由国家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完成本学期规定学分学有余力,可加选下一学期的课程,经考核取得学分,也可在该课程规定学期中申请免修。免修必须办理免修手续。
学生对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高级语言、大学英语、英语阅读与写作、英语听力、体育、实验、实训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医院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缓考,由教务处审批。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其成绩按除掉缓考门数实际参加考核科目的成绩核算总平均成绩或总平均学分值。
    被批准缓考又不需重修的学生可免修参加下一次该课程考核。需重修的缓考,按规定交纳重修费,才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总平均成绩或总平均学分积的核算。旷考课程必须重修,不得申请补考。旷考课程学分总数达2-4学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旷考课程学分总数达4-8学分,给予警告处分;旷考课程总学分达8-12学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考课程学分总数达12-15学分,给予留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系主任写出鉴定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在毕业前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训、实习、军训、公益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而且与课程成绩挂钩。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系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或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系、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者;
(六)曾经办理过转专业手续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转系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系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
(二)转系转专业必须经过考试。教务处根据各系各专业具体情况,于每年四月第三周公布各专业能够接受转入本专业的人数、转专业条件、考核时间、地点及科目。
(三)申请转系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五月第二周向教务处申请,同时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试费。下学期开学前,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核。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准考证参加考核;不参加考核者,次此申请作废。
(四)教务处对转系转专业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并将合格者名单张榜公布。被批准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于开学前到学籍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申请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积若达到留级、退学规定者,应当予以留级、退学。
(六)转专业的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育计划要求的,经系、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数,只作为任选课成绩记载,所缺课程必须补修,所缺学分必须补上。
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系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证明、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拟转入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条  转系转专业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一)凡在本系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来学籍管理科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大类,特殊情况学生强烈要求跨专业大类的,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转出系、拟转入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学籍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填写“转系转专业申请表”,并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三)学生在瑶湖校区和京东校区之间转专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转出系签署意见;
3、转出方主管院长批准;
4、转入系签署意见;
5、转入方主管院长批准;
6、转出方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并附该生学籍材料;
7、学生凭转出校区学籍部门的转出材料到转入校区学籍部门办理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到转入系、班级报到。
被批准转校区且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本校后,本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办理学籍、档案转出手续。跨省转出的,由本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省教育厅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本校及所属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因病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校医院签署病休单,办理休学手续。学籍部门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有关医疗费用自理。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学生所在班、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必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班、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特殊情况可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系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以及休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以及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某学期未获规定修读学分数的50%以上者(含50%);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因病应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且在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条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该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规定的申诉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各系应当对具有学籍的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对符合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所在系须填报“毕业生资格审核表”,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汇总,教务处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方可取得毕业生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专科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后一年内还可申请重修或补考,待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再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或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修、不答辩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
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亦可指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肄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自制的肄业证明。
第四十七条  毕业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结业学生填写《结业生登记表》。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若不慎遗失,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证明书费用自理。
第五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九节  学生学籍表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学籍表”是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政治表现、学籍状况的重要文字依据,是原始的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加强管理。对“学生学籍表”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学籍表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统一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
(二)每学期开学初补考工作结束后,由学籍管理科统一组织各系、各年级班主任集中完成学籍表成绩登录工作。
(三)教务处对学籍表成绩登录工作分系进行抽查,并写出抽查报告,向主管院长汇报。以此作为考评班主任工作的一项必要依据。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符合《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部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遵守公约,文明上网。有关规定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关于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和《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宿舍操行评定暂行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如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从 2005年9月1日起试行。本规定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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